
直接给结论: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登记义务已生效,不等目录正式修订。涉AI、生物医药、光伏的出海企业,先登记、再签单,是最稳妥的动作。
这份公告的社会关注度很高:AI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相关23项技术拟纳入管理,其中14项拟禁止出口、26项拟限制出口,征求意见至11月15日。对企业来说,更紧要的不是".comment意见",而是公告里同步生效的临时登记义务。下面按实务问题拆解。
Q1:哪些情形必须做出口前登记?什么时候开始?
自2026年10月16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ecomp.mofcom.gov.cn)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需登记的情形包括:
- 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
- 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 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 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Q2:AI企业常见的出海模式,哪些要登记、哪些不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给出了相对清晰的边界,核心判断是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
| 出海模式 | 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
|---|---|
| 限制类大模型海外本地化部署 | 属于;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可控情形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
| 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端侧轻量化部署 |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
| 已通过开源、发表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 不纳入管理 |
| 技术开源、境外自建算力中心、境外芯片流片、国际标准制定 | 适用自动许可,基本"即报即出" |
注意:目录修订本身仍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登记义务不因征求意见而暂缓,出口前未登记即构成违规。
Q3:财税上要配套注意什么?
技术出口涉及的不只是行政合规,还有财税链条的连锁调整,上海吉研财务建议涉事企业同步核对四点:
- ① 合同条款:技术授权、联合研发、海外建厂合同中,明确出口登记义务由哪一方承担、未登记导致的停工损失怎么分摊;
- ② 收入确认:技术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时点与跨境付汇安排,要与登记进度匹配,避免收入已确认、合规手续未完成;
- ③ 跨境税务:向境外收取的技术许可费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免税适用与跨境服务贸易备案,留存的登记文件同时是税务备查资料;
- ④ 研发费用归集:受管制技术对应的研发支出,仍可正常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立项文件、辅助账要能区分受限项目与常规项目,2026年上半年全国科技创新与制造业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已达1.91万亿元,合规归集才能稳定享受。
Q4:企业现在应该按什么顺序落地?
建议三步走:第一步,盘点自有技术清单,比对公告附件40项技术范围(含承载技术的关键核心设备),拿不准的按"从紧"原则先行登记;第二步,梳理在手跨境合同与在途项目,已在进行但未完成的出口立即补登记;第三步,把登记节点写入合同管理与财税内控流程。吉研财务提示,本次修订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或实体,正常国际技术合作空间仍在,但"程序合规"已成为技术出海的前置门槛。上海吉研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跨境业务财税合规梳理服务。
常见问题
Q1:技术出口登记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执行,目录正式修订实施前出口附件所列技术均须先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范围内。
Q2:大模型API对外提供服务要登记吗?
不需要。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或网页交互、SaaS应用、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但限制类技术的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管理范围。
Q3:开源的大模型技术受出口管制影响吗?
不受。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技术开源、境外自建算力中心等情形还可适用自动许可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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