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标题:一家连锁药店把"总部统一租房、门店免费使用"的通行做法补了2.65亿元税款和滞纳金——这个几乎所有连锁企业都在用的安排,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先说结论:总部出面签租赁合同、发票开给总部,再让独立纳税的分公司或门店无偿使用,在增值税上属于"外购服务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要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2026年10月31日,连锁药店上市公司健之佳公告,因2021-2023年的这一安排规范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2.65亿元。这不是偷税、也没被处罚,但2.65亿元的数字足以让每一家连锁企业重新审视自己的费用安排。
Q1:健之佳到底发生了什么?
根据公司2026年10月31日的公告:2021年至2023年,除冀辽区域外,公司增值税独立纳税门店的房租等经营费用由总部统一签订合同,租赁发票开具至总部。由于门店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总部把外购的租赁服务无偿提供给门店使用,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公司自查后规范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2.65亿元,该业务自2024年起已规范处理,本次不涉及行政处罚,按会计准则规定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无需追溯调整,相关支出计入2026年当期损益。同日,北京鼎汉技术也公告子公司自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2.72万元——上市公司补税潮仍在持续。
Q2:为什么"总部代租、门店使用"要补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增值税法》的规则,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门店作为独立申报增值税的主体,无偿使用总部租赁来的房产,总部就"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生了视同销售义务:
- 主体要分清:判断的关键不是"都是一家公司",而是交易双方是否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若与总部合并纳税,一般不触发;门店独立纳税的,无偿划转就产生纳税义务。
- 有偿与无偿的差别:如果门店向总部支付分摊租金,或总部以转售方式加价开票给门店,就属于有偿交易,按正常购销处理,不适用视同销售。
- 金额怎么算:视同销售按同类服务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三年累计下来就是2.65亿这个量级。
Q3:还有哪些常见的"总部代付"安排有同样的雷?
| 常见安排 | 风险点 |
|---|---|
| 总部统一租房、门店无偿使用 | 租赁服务视同销售(本案情形) |
| 总部统一采购、无偿调拨货物给门店 | 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 |
| 总部代付广告费、平台费后门店分摊不清 | 费用归属不明,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风险 |
| 总部车辆、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 | 有形动产租赁视同销售 |
| 关联方之间无息资金往来 | 利息收入视同销售的争议风险 |
需要说明的是,无偿借贷等集团内资金安排在2027年底前另有免税优惠政策,各行其道,不能一概而论。
Q4:连锁企业现在应该怎么办?
- 先画清楚纳税主体地图:列出所有独立增值税纳税主体的门店、分公司,逐一核对"谁付款、谁开票、谁使用"三个要素是否匹配。
- 改造合同与结算模式:能改为"门店分别签约"的直接改签;必须总部统一签约的,建立内部结算机制,由门店按分摊比例向总部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
- 评估存量风险:对历史年度的安排先自查测算,主动补缴通常可避免定性偷税、免于罚款——健之佳案例正是"自查补缴、不予处罚"的示范。
- 留存分摊依据:面积、人头、营业额等分摊标准要有制度文件支持,经得起检查。
结论:连锁经营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不是高深的税收筹划,而是"总部代签一份合同"这种日常安排。上海吉研财务在为连锁、多分支客户做账务与税务体检时,把"付款主体—发票抬头—使用主体"三流一致作为必查项,多次帮助企业提前化解了视同销售补税风险。如果您有多门店、多分支的经营架构,建议在2026年四季度完成一次专项自查,需要可随时联系吉研财务。
本文由上海吉研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
Q1:总部与分公司合并纳税,还会触发视同销售吗?
一般不会。判断关键在于交易双方是否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通常不视同销售;但门店、子公司独立申报增值税的,无偿提供租赁等服务就要视同销售。
Q2:如果门店向总部支付租金分摊,还需要补税吗?
支付对价后就属于有偿交易,按正常购销处理,不适用视同销售。但必须有真实的分摊协议、结算记录,并向总部取得发票,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无偿使用。
Q3:历史年度的类似安排被发现,会不会被罚款?
主动自查、在税务机关检查前规范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通常可避免被定性为偷税,一般不予处罚。健之佳案例即为先例:补缴2.65亿元但明确不涉及行政处罚。

